旧法借地権
- 羅馬拼音:Kyuuhou shakuchiken
- 平假名:きゅうほう しゃくちけん
- 中文:舊法借地權、舊法租地權
- 英文:Old Land Lease Right
舊法借地権
【旧法借地権】(舊法借地權)又稱為「旧法賃借権」,是指1992年8月1日前簽訂的借地權,1992年8月1日後簽訂的借地權為「新法借地權」。
需注意的是,已簽訂的舊法借地權至今仍適用於舊法,不會自動轉換為新法。因此現在當您看到某出售房屋的土地為借地權,該房屋的土地權利有可能會是以下之一:
- 舊法借地權 或
- 普通借地權(新法借地權)或
- 定期借地權(新法借地權)
舊法借地權的背景
借地法・借家法最早制定於1921年,當年為了保護社會地位弱勢的土地承租人的權利,透過「正當事由制度」規定如果借地期滿時土地上仍有房屋,地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可以拒絕更新借地期間。再加上「法定更新制度」規定如果地主沒有拒絕更新的正當理由,借地契約可以比照之前的契約內容法定更新。
然而隨著時代改變、地價上漲,舊法使得地主難以取回土地,也難以獲得與地價上漲相當的地租收入,各種問題和糾紛也隨之而來。因此,為了平衡地主和土地承租人雙方的權益,日本於1992年8月1日改訂借地權法律。
舊法借地權 種類
舊法借地權根據“建築結構”分為「堅固建築」或「非堅固建築」。借地契約期間分別如以下:
- 堅固建築:例如,鋼筋水泥建築
- 有設定借地期間:30年以上。更新契約後的借地期間為30年以上。
- 沒有設定借地期間:60年。更新契約後的借地期間為30年。
- 非堅固建築:例如,木造建築
- 有設定借地期間:20年以上。更新契約後的借地期間為20年以上。
- 沒有設定借地期間:30年。更新契約後的借地期間為20年。
在此期間內或更新契約時,只要地主沒有「正當理由」就不可以拒絕更新契約。
舊法借地權最大的特徵是,土地承租人的權利很強,土地幾乎半永久性不會歸還給地主,對土地所有者非常不利。
「舊法借地權」與「新法借地權的普通借地權」的主要差別在於借地期間以及更新契約後的借地期間。
由於簽訂了舊法借地權的土地今後也將繼續適用舊法,對地主來說土地被租下後難以再利用該土地,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,這可能會阻礙土地利用的多樣性。一方面,舊法借地權對土地承租人來說,因為承租土地的權利得到保證,土地承租人幾乎可以無限期承租該土地。
如果該房屋屬於舊法借地權或普通借地權(新法借地權),您將繼承前任屋主與地主簽訂的借地權與相關費用(租地費、讓渡承諾費、更新費⋯等),並有權半永久地續租該土地。但也請不要忘記,若地主有「正當理由」他仍然可以在借地期滿時拒絕與您更新租地期間。
綜合以上,當您中意的房屋有借地權,請務必確認該借地權的種類(新法或舊法?普通借地權或定期借地權?)與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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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國土交通省借地権の変遷、定期借地権の法的背景
封面照片:東京台場的調色板城(palette town)興建當初是東京都所有的土地,於1999年以「事業用定期借地權」租借給森大廈和三井物產進行開發。iStock-1249191836-credit: winhorse